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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毛主席指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对一切坚持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立场而犯罪的,采用专政的办法进行处理;对于过失犯罪和因人民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微犯罪,按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用调解和教育的方法处理。在新的阶级斗争形势下,阶级敌人常常把他们本来的面目伪装起来,我们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善于透过现象认清本质,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矛盾的性质。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根本方法是,依靠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倾听革命人民的意见。敌人所搞的各种各样的破坏,都是逃避不了人民的锐敏眼光的。

四、处理民事案件,必须具有坚强的阶级观点,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毛主席指示的依靠群众、
            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

  民事案件,一般说来,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反映,但斗争也是错综复杂的,不只是有无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封建阶级思想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还隐藏着少数敌我性质的矛盾和斗争。审判人员如果没有坚定的阶级立场,明确的阶级观点,采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分清问题的性质,必然会上敌人的当。那种认为民事案件中没有阶级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
  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方面,比较普遍地建立和健全了人民法庭,广泛地运用了调解委员会,使人民法庭和调解委员会成为法院依靠群众处理民事案件的有力助手,并且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审判人员,一般都做到了有计划地携卷下乡、下厂,调查研究,就地征求群众意见,处理案件,得到群众的颂扬。调解人员,在当地党的领导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指导帮助下,进行了大量的有效的工作。经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民事纠纷,一般地要超过当地法院处理的几倍或十几倍。由此可见,调解委员会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解决问题的一种良好形式。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调解组织不人健全,作用不大,或者形同虚设,根本不起作用。甚至有一些调解组织,被反坏分子利用,成为他们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工具。今后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彻底加以整顿。

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来

            核对案情,是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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