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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法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把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斗争结合起来。一方面,向群众进行阶级教育,把政策、法律交给群众,并且指导、帮助群众,把大多数四类分子管好、改造好。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要把调查研究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结合起来,把案件的审判和群众的说理斗争结合起来,把具体适用政策、法律和群众的革命要求结合起来。实践证明,采用这种专门机关和群众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惩办少数、改造多数,可以更有效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的工作做的好与不好,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
  依靠群众专政、依靠群众办案,效果很好。沈阳市历史反革命分子、逃亡地主罗世杰混入内部,并进行贪污,被判处管制三年。他拒不认罪,不承认是地主,并颠倒是非,妄图翻案。把他送到原籍以后,一见群众,就五体投地地说:“我是地主分子,向父老请罪来了”,终于交代了罪恶。山东省金乡县地主分子李佩珊,窃取了生产队会计的职务,贪污生产队的公款,在县法院审理时,他死不承认贪污,一到群众中查对,就低头认罪了。群众气愤地说:“这小子真狡猾,在本地承认好好的,一到县里就变卦”。事实说明: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管敌人如何狡猾抵赖,如何巧妙伪装,只要把他们放在群众面前就会原形毕露,群众最了解他们的底细,他们最怕群众。群众有力量有办法制服、改造敌人。  

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


             破坏活动,是最尖锐的阶级斗争。

  对一切现行犯必须打的狠,打的准,打的及时。要作到这点,光靠专门机关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彻底揭露他们的反动本质,把他们斗倒制服。对其中罪恶大,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法办的,必须坚决及时地逮捕审判,给以应有的惩罚。必要时还可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处理,用以震慑敌人,支持群众的斗争积极性。不惩办这些人,或者是惩办的不严、不及时,都不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群众是通不过的。
  打击现行破坏,必须按照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要坚决贯彻首犯从严、从犯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政策,以分化瓦解敌人。对于死刑案件,我们根据党中央和毛主席一再强调的“少杀”政策,作了严格的控制。判处死刑的,都是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确实非杀不可的现行反革命罪犯或其他重大刑事罪犯。对那些罪该处死,但民愤不大或有其他从轻情节,不判死刑,群众也可以同意的,都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或者判处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都坚决不杀。这几年全国判处死刑的人数,都是很少的。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贯彻执行“少杀”的政策。

三、由于阶级斗争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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