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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5年1月1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64年12月26日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谢觉哉

主席,各位代表:
  现在,我就1959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作一简要报告。
  1959年以来,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指引下,奋发图强,自力更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战线上,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在这个时期内,我国的社会主义治安情况很好,刑事案件总的是一个下降趋势。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比以前任何一年都要少得多。这说明,我国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更加巩固了。同时,这个时期的阶级斗争是非常激烈的,阶级敌人在各个地方从各个方面向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动了猖狂进攻。我们反对反革命分子、反对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也更加严重了。
  周恩来总理在他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详细地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我完全同意他的报告。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在党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了坚决的斗争,多次打退了敌人的猖狂进攻。同时,审理了大批民事案件,解决了人民内部纠纷,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内部团结。总的说来,我们完成了这个时期的审判任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向反动势力实行专政,


      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路线,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方向。

  1963年党中央和毛主席提出了“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的方针”。这是由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十分巩固,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教育下,有很高的阶级觉悟,有丰富的阶级斗争经验,对那些不是非捕不可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发动群众,斗倒制服以后,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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