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处理反革命案件
首先,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有关处理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法律、法令的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从来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人民法院就是按照这个政策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该惩处的反革命分子,除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严重危害国家、人民利益和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外,其余绝大多数判处了徒刑,实行劳动改造。这是因为反革命分子中的绝大多数是可以改造的,而且我们也有力量改造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就可以把绝大多数反革命分子挽救过来,使他们在劳动中彻底改造成为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关于死刑的适用,我们国家历来就是采取十分慎重的方针。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仍是极少数。我们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范围是尽可能缩小的。大家知道,早在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期,我们就对某些罪该处死、但其罪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执行的结果,实际上已使得许多负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获得了宽赦。
现在,死刑的适用不仅在范围上缩小,而且,国家还从法律上规定得很严格。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保证了对死刑严肃、慎重的适用。
在这次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人民法院对于真诚悔过、自首坦白的反革命分子依法给予了宽大处理,对其中许多人还依法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人民对于一切愿意悔过自新的反革命分子是欢迎的,国家对于他们的处理是宽大的。现在,随着我国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反革命残余势力内部也就出现了进一步分化瓦解的现象。反革命残余势力发生的这种变化,在中共中央关于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公布以后,就更加明显了。这个纲要(草案)第五条的规定给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一条弃暗投明、重新做人的道路。反革命分子中间的许多人,已经开始认识到反革命的路越走越窄了,开始懂得把自己的命运和我们全国人民的辉煌前途结合起来考虑了,越来越多地出来投案自首了。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已有必要和可能比较过去一个时候,采取更为宽大的精神。这就是说,除了那些有现行破坏活动或是历史上有严重罪行、民愤很大而又拒不坦白的坚决反革命分子,仍然需要依法严惩以外,对于一切坦白悔罪的分子,不论他们是有严重的历史罪恶或者有现行的反革命活动,都一律依法给以宽大处理:凡是罪恶很重依法应该判处重刑的,可以免处重刑;凡是坦白悔罪而又有立功表现的,譬如检举了其他反革命分子,经过查证属实,就可以将功折罪;如果协助政府破获了重要的反革命案件,捕获了重要的反革命分子,就算立了大功,对这种人不但可以将功折罪,而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以适当的奖励。这就十分明显地给一切反革命分子指出了两条道路:或者是选择坦白悔罪、重新做人的道路,其结果是受到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或者是选择拒不悔改、继续与人民为敌的道路,其结果是受到国法的制裁。我们希望那些到现在还没有悔悟过来的反革命分子,能够当机立断,为自己,也为自己的子女着想,迅速地选择弃暗投明、重新做人的光明道路,求得人民的宽恕,和全国人民一道,共同为建设祖国作出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