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与公安、安全、检察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惩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强奸等暴力犯罪以及涉枪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全国性的禁毒斗争以及打击“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严惩犯罪分子。五年来共审结一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1022326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413051人。
严厉打击贪污、贿赂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年来,全国法院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推动反腐倡廉,直接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惩处了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犯罪。五年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169433人,判处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处的罪犯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9518人。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448人,100万元以上的174人,犯罪数额最大的达2100万元;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610人,其中,司(局)级171人,省(部)级6人,一批罪行严重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受到了严惩。
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金融、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财税等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重点惩处了破坏金融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方面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和利用非法集资、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进行的金融诈骗犯罪,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还依法严惩了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制售假酒、假药等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走私贩私犯罪。全国法院共审结这几类案件8680件,判处犯罪分子11987人,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种纠纷,促进安全文明小区、村镇和安全文明单位建设。全国3300多个少年法庭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效果明显。积极开展了司法建议工作,共提出司法建议26万余条,促进了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采取公开审判、就案讲法、新闻报道等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或者假释。这些工作,对教育群众,化解矛盾,预防犯罪,减少纠纷,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正确处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