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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一九八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了公开审判,把法庭审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一年来,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努力进行了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一些地方法院再审案件开庭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就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工作,实行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相结合,加强了庭审调查。通过公开审判,澄清了是非,辨明了责任,宣传了法制,发挥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搞好公开审判,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选举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案件的审判。今后,我们将邀请更多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重大、疑难和有影响案件的审判,希望社会各界给予更大的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在实行公开审判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是有些法院没有审判法庭,缺少必要的开庭场所。这已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希望尽快得到解决。
  (四)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在民事、经济审判活动中,我们依法贯彻执行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强调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去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采用调解方法解决的,占这两类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了调解工作。有的法院积极进行了由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工作的试验。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争议的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就可以依法由法院直接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具有随来随调解、方便当事人、在短期内解决大量纠纷、减少积案的优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验,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同时,我们也注意纠正有的法院单纯追求调解结案率,以致有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久调不决。我们强调应当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着重调解”的原则,对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五)改善执行工作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许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了法院内外的协调,注重宣传法制,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和有关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既坚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实事求是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去年,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提高。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判决执行不了,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尤为突出。造成执行难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干扰。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自身做起,坚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排除干扰,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工作,对依法受委托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法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妨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我们希望人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和监督,希望各有关方面依法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六)开展同外国法院间的司法协助
  一年来,我国法院同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工作有了进展。去年,我国先后同民主德国、蒙古人民共和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同瑞士、联邦德国就送达文书的格式达成了协议。我国同法国和波兰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已生效执行,并已开始就民事、商事和刑事方面的案件相互提供了司法协助。今后,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法制的健全,我国将会同更多的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定,这方面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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