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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解释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有关刑事、民事、经济、海事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三十一件,及时地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共同贪污和挪用公款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依照法律规定了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对促进罪犯的改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起了积极作用。根据刑法七十六条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并规定,“公告”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也适用。这有利于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我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审理离婚案件如何适用婚姻法等法律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在我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案件管辖、诉讼主体和诉讼代理、诉讼保全、法律适用、缺席判决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亟需明确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促进了涉外和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释的同时,还适时地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以加强指导。
  (二)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一九八九年,我们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对审判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进一步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加强了申诉和再审工作。去年,各级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审查处理了对历年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的申诉一百零七万四千九百八十三件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十万零九千四百九十八件,其中,维持原判的六万八千四百二十二件,占百分之六十二点四九;改判的二万四千六百七十件,占百分之二十二点五三。各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二千零一十四件,审结二千零五十七件(含旧存)。其中,维持原判的七百六十三件,占百分之三十七点零四;认为原判确实不当而依法改判的八百零九件,占百分之三十九点三三。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积极改进庭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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