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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近年来,不法分子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猖獗,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干扰了改革开放,破坏了精神文明建设,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六大“公害”。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判处了一批“六害”中的犯罪案件,促进了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还针对当地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了打击流窜犯和惩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在不少地区一直呈上升的趋势。一九八九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青少年罪犯二十九万三千四百三十五人,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六点六四。其中,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犯四万二千七百六十六人,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一点七九。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亟需进行综合治理。自一九八八年我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有的省法院还制定了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工作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正着手制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现在,全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已发展到四百多个。我们要求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推广。这对于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还注重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曾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中,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同时,对投机倒把、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等其他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惩处。一九八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案件有七万六千七百五十八件;审结七万五千九百零四件,判处人犯十万零五千八百一十八人。其中,受理贪污、受贿案件一万六千九百零五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四;审结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三点七九;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一万二千八百九十六人,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一点一六。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三千一百六十一人,占判处贪污、受贿人犯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五一,比上年上升二点六六个百分点。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集体遭受重大损失,实属罪大恶极的重大贪污犯、受贿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的有三十一名,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五十五。
  为了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建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八月十五日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把贯彻执行“通告”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共有三万六千多人投案自首;全国法院共受理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一万零三十九件;审结案件八千二百五十件,判处人犯一万二千四百六十一人。其中,适用“通告”从宽判处的三千七百一十五人,从严判处的一千五百九十五人;司(局)级干部十二人,县(处)级干部一百三十九人。事实证明,“通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强大威力,使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国家坚决惩治腐败,搞好廉政建设的决心和行动。但是,从贯彻执行“通告”的情况看,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必须继续抓紧进行下去。
  现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而一些依法应当起诉到法院来的案件,却没有起诉到法院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以罚代刑”。这不仅妨碍了严肃执法,而且容易腐蚀执法队伍。对于这个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很重视,要求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最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决定要全面、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希望尽快落实。凡是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都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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