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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90年3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任建新)

各位代表:
  一九八九年是我国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取得历史性伟大胜利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依照宪法和法律,全面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会议精神,对去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及时作出了部署,强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一九八九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三十九万二千五百六十四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五点三;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三十八万九千五百九十七件,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二十四点六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共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人,比上年上升百分之三十点八八。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占判处人犯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点二四,比上年上升三点四五个百分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占判处人犯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四点一八,比上年下降一点零四个百分点;免予刑事处分的六千零三十五人;宣告无罪的一千五百八十二人。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得的法律制裁。
  对于北京反革命暴乱和一些地方政治动乱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采取了既坚决而又慎重的方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反革命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并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该严的严,该宽的宽;所有案件都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一律进行了公开审理,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只是极少数在动乱和暴乱中进行打、砸、抢、烧、杀犯罪活动,以及那些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进行组织、策划、煽动、指挥政治动乱或反革命暴乱,危害国家安全,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对于绝大多数不明真相的参与者,则采取了教育、团结的政策,不予追究。这样,既坚持了法律的严肃性,惩治了犯罪分子,又教育了群众,促进了全国局势的稳定。这一方针,得到了我国社会各界的赞成和支持。国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进行“秘密审讯”、“秘密判决”,“拒绝公平的公开审判”,“对人权广泛践踏”,是蓄意制造谣言,毫无事实根据的。这完全是对我国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的恶意中伤!是对一个主权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粗暴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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