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正规的申诉制度。有些法院干部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申诉,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而是敷衍应付,以致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可以早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是错误的,我们要努力改正。同时,也有些人滥用申诉权利,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正确裁决“无理搅三分”,有的甚至在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查,多次处理后,仍然纠缠不休。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也由于申诉、信访量确实太大,法院人力不足,应接不暇,以致重复申诉的在基层法院平均为30%左右,在中、高级法院平均为40%左右。当前,有的罪犯或其亲属对证人、受害人威胁利诱,让他们作假证、搞翻案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相当多。有的明显是无理申诉的人长期滞留大城市,有的人借上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些流窜作案分子就混杂其中,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对处理申诉信访工作不断地进行了改革。在1983年,确定了对建国前判处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再受理;调整了处理申诉信访的机构及其职能,设置了告诉申诉审判庭;规定了处理申诉信访的程序。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从大量重复的无效劳动中抽出手来,集中力量解决那些应该解决的问题。但这还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申诉信访的不正常状态,需要继续改进。我们认为,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只能限于应由法院受理的诉讼问题,并且应当向法院正式提出,不能托人情、发传单、贴海报。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早日制定申诉法,“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五、关于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我们工作的缺点
我们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重大问题上,不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监督,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就及时有效地实行监督。对一些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的大案要案,我们与高、中级法院及时研究案情、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并且及时查问审理的进展情况。
(二)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下发刑事、民事、经济审判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文件114件,其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56件。“严打”斗争开始不久,为了正确执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理流氓、流氓犯罪集团、强奸、拐卖人口等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解释;针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的特点,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释;为了严厉打击某些特别猖獗的犯罪活动,我们发了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打击盗窃、走私珍贵文物和盗挖古墓,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打击盗伐、滥伐林木,打击猎杀大熊猫、倒卖和走私大熊猫皮,打击非法出版物等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文件。我们还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继承案件、海事案件、专利案件和涉外案件等方面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80多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