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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目前,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正规的申诉制度。有些法院干部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申诉,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而是敷衍应付,以致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可以早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是错误的,我们要努力改正。同时,也有些人滥用申诉权利,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正确裁决“无理搅三分”,有的甚至在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查,多次处理后,仍然纠缠不休。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也由于申诉、信访量确实太大,法院人力不足,应接不暇,以致重复申诉的在基层法院平均为30%左右,在中、高级法院平均为40%左右。当前,有的罪犯或其亲属对证人、受害人威胁利诱,让他们作假证、搞翻案的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相当多。有的明显是无理申诉的人长期滞留大城市,有的人借上访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些流窜作案分子就混杂其中,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对处理申诉信访工作不断地进行了改革。在1983年,确定了对建国前判处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再受理;调整了处理申诉信访的机构及其职能,设置了告诉申诉审判庭;规定了处理申诉信访的程序。这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从大量重复的无效劳动中抽出手来,集中力量解决那些应该解决的问题。但这还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申诉信访的不正常状态,需要继续改进。我们认为,向法院提出的申诉,只能限于应由法院受理的诉讼问题,并且应当向法院正式提出,不能托人情、发传单、贴海报。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早日制定申诉法,“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五、关于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我们工作的缺点



  我们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把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重大问题上,不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监督,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就及时有效地实行监督。对一些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的大案要案,我们与高、中级法院及时研究案情、政策和适用法律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并且及时查问审理的进展情况。
  (二)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下发刑事、民事、经济审判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文件114件,其中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56件。“严打”斗争开始不久,为了正确执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理流氓、流氓犯罪集团、强奸、拐卖人口等案件中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解释;针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的特点,我们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贪污、受贿、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解释;为了严厉打击某些特别猖獗的犯罪活动,我们发了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打击盗窃、走私珍贵文物和盗挖古墓,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打击盗伐、滥伐林木,打击猎杀大熊猫、倒卖和走私大熊猫皮,打击非法出版物等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文件。我们还就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继承案件、海事案件、专利案件和涉外案件等方面的适用法律问题,作了80多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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