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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对国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经商贸易、投资办厂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经济合同纠纷中,购销合同纠纷始终居第一位,而且数量逐年上升。相当普遍的问题是一些人在经营活动中不依照经济合同法办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不少人利用无效合同、假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这样,就有相当多的合同不能履行。付了款拿不到货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货,或者拿到的是质量低劣的货甚至是假货,以及交了货拿不到款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连环合同,一个不执行,就会引起一连串纠纷,使一些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常状态,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到1986年成倍上升。1987年比1986年下降41.56%,这主要是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修改、完善承包合同,理顺农村承包合同关系,使纠纷大幅度下降;人民法庭在宣传法制,调处经济纠纷方面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有些地方在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致这些地方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仍在继续上升,需要继续理顺合同关系。
  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判决难以执行。据不完全统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后未能执行的,1985、1986年均为20%左右,1987年上升到30%左右,有的省高达40%以上。对这个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讨论,指出了法院工作中重审判、轻执行的缺点,强调了要加强执行力量,对有些案件要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执行创造条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各级法院确实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执行难的状况仍在继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思想严重,使法院判决的执行受到阻挠和干扰;第二,一些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予协助;第三,由于管理工作上的一些漏洞,使有些纠纷在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
  1984年下半年以及1985年上半年,许多“四无公司”一哄而起,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纷纷经商办企业。这些“公司”、企业有不少负债累累。1985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1986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经过整顿,一些“四无公司”的执照被取消了,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了,但这些“公司”、企业遗留下的债务纠纷很多,起诉到法院后,有的找不到被告;有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的主管机关不负责清偿债务。对这样的纠纷,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我们认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停办或脱钩后,应当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承担其开办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旧账未了,新账又来。国家对“四无公司”虽然多次进行了整顿,但又有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开业条件的,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开业执照;有相当数量的无效合同或假合同得到鉴证和公证;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的活动,仍在不断发生。尽管法院对执行问题尽了很大努力,但相当多的判决仍是难以执行。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有的甚至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除了法院要继续加强执行工作外,我们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对公司的开办及其活动的审查和管理;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法院的判决。我们建议国家对挥霍浪费以致负债累累的和欠账不还的制定制裁和惩罚的法规,追究基法律责任;建议对制售质量低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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