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上出现一种“万元离婚”的现象,引起一些议论。法院对任何离婚案件,一律依照
婚姻法进行审理,反对以高价买离婚,也反对以离婚要高价。对依法准予离婚的,坚持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该分多少就分多少,这不是以高价买离婚,也不是以离婚要高价,而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男女平等。
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赡养案件38780件,赡养案件不断上升。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自己富裕了,却不愿赡养老人,有的甚至虐待或遗弃老人,而争遗产的纠纷却愈来愈多。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继承案件24319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剥夺寡妇和出嫁女儿合法继承权的现象还相当普遍。许多妇女不了解
继承法,不懂得依法捍卫自己的继承权。因此,宣传和贯彻
继承法还是一个重要任务。在办理赡养和继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坚决保护老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建立尊重老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
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纠纷已不断起诉到法院。这些纠纷往往很复杂,而有关的法律还在制定中。各级法院依照
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五年,在被判处重刑的杀人罪犯中,70%以上是因为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人干的。为什么因恋爱、家庭和邻里纠纷等一些普普通通的问题,动不动就捅刀子、杀人?这主要是十年动乱的遗毒同外来的“污秽文化”污染相结合的恶果。这是一个需要全社会从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的社会问题。从法院来说,我们强调要把防止矛盾激化摆在重要的日程上来,要主动与其他组织密切配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把工作做到前头,及时教育、疏导、调解,该判决的就及时判决,并且把执法和宣传法制密切结合。为此,我们强调要加强基层,面向基层,特别是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建设。
当前,我们一些法院干部对
民法通则的深入学习和熟练运用还很不够。我们要继续加强对
民法通则的学习和掌握,把贯彻
民法通则作为整个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正确地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1983年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后,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地增长,1987年,达到365848件,比上年增加18.63%,比1983年上升8倍多。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94302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纠纷的种类愈来愈多。人民法院逐步扩大收案范围,依法审理。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也在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中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依照我国法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