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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当前,“以罚代刑”,即对一些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依法追究,而仅给以行政处罚的问题,虽然有些改进,但在一些方面仍然相当严重。据有关材料,1987年,全国在主要黄金产区查获倒卖、走私黄金案件3055起,而这些地区的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仅16件,只占5.24‰;有的地方主管部门给护林机构规定的任务不是护林,而是上交罚款指标,结果对一些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不移送检察院、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查办走私案件的情况,我们不掌握。以我们所知道的部分情况看,有一些十分严重的走私案件,也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主管部门对一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扰乱市场的严重犯罪分子,没有移送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以罚代刑”的情况造成了对一些严重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并且继续泛滥的局面。
  这几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还反映出几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在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占比重高达10%至15%,工人高达22%到28%,内外勾结的犯罪活动愈来愈严重,危害愈来愈大。二是对一些直接参与走私、投机倒把等严重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三是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玩忽职守者,严格追究其渎职罪的还不多。四是旧社会和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丑恶现象在不少地方蔓延,混杂着并且诱发了许多严重犯罪,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屡禁不止。
  在我国,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由于国内的和国外的原因,犯罪也会长期存在。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家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取消。对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务、间谍实行专政,正是为了保障我国最大多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当前犯罪活动还很严重的情况下,我们各级法院要继续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和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打击,这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最重要保证之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1987年,全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196494件,比上年增加217504件,上升22.2%。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此外,全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3000多万件民间纠纷。
  近几年来,民事案件中债务案件增长最快,而且逐年增长。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达到256432件,比1983年增长了七倍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这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补充国家信贷资金的不足。但从已发生的债务案件来看,大量的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利息一般都很高,有的高得惊人;许多借贷没有书面契约;缺乏担保制度。这样,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有的债务纠纷甚至激化成伤害、凶杀等刑事案件。我们建议:国家早日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规,对借而不还的规定恰当的制裁措施,把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
  1987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姻案件547794件。五年来,婚姻案件一直是增长的,始终居民事案件总数的第一位。当前婚姻案件出现了两种新的情况:一种是妇女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取得了经济上独立的地位,不愿继续忍受包办婚姻的束缚或男方封建夫权思想的歧视和虐待,要求离婚。这有进步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一种是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有些暴发户以金钱诱惑等手段玩弄妇女,把妇女当作商品,甚至有“纳妾”的。对这种腐败、丑恶现象,希望社会各界和公众舆论给予谴责;对触犯刑律的,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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