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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8年4月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现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198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刑事案件292136件,比上年减少6155件,下降2.06%;判处人犯326374名,比上年增加0.27%。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到198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692955件,判处人犯2047839名。在被判处的全部人犯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缓)的,占38.18%;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61.12%;宣告无罪的,占0.7%。
  在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属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团等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684945件,占40.46%;人犯931093名,占45.47%。人民法院对重点打击的七个方面的严重犯罪分子坚决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在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罪犯中,90%以上是属于七个方面的。
  1987年,全国法院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60691件,判处人犯75912名。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288064件,判处人犯351376名。1986年,我们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精神,加强了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这一年,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77386件,比上年增加54.37%,对贪污、行贿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比上年增加123.91%。这些主要是发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的案件。1987年收案比1986年虽然有所下降,但大案仍然不少。这一年对以上几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仍比1985年增加61.72%。
  五年来,全国法院对在服刑中的罪犯(包括“严打”以前判处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有495057人;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加处刑罚的,有37862人;对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包括改轻、改重和宣告无罪)的,有78109人。五年来,检察院抗诉案件10006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依法改判4370件,占抗诉案件的43.67%。
  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坚持了质量第一的方针,注重一个“准”字,对依法应当从重从快的就从重从快;对依法不该从重从快的就不从重从快;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就依法从轻、减轻;对不构成犯罪的就依法判决无罪。人民法院执法是严肃的,从总体上看,办案质量是好的。
  “严打”扭转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的局面,社会治安较“严打”前的非正常状态有了明显好转,刑事发案率从1981年的万分之八点九和1982年的万分之七点四降了下来,1983年为万分之六,1984年为万分之五,1985、1986、1987年均为万分之五点二。但是,有些地方的犯罪活动仍然很严重。大案、恶性案件上升的趋势还没能控制住。图财害命、抢劫和重大盗窃等案件相当突出,流窜犯作案仍然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流氓犯罪集团重新抬头;有些犯罪集团已经形成一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在有些地方,人民群众还缺乏安全感。从经济犯罪方面看,虽然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犯罪活动仍然严重,当前的特点也是大案增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内外勾结盗窃公共财物、内外勾结倒买倒卖、行贿受贿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引起广大人民义愤的公害,影响社会安定,严重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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