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狠下功夫。
打击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是一场很复杂的斗争,人民法院既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又要深入细致,扎扎实实。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调查研究,认真核实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一个“准”字,做到稳、准、狠。要区分缺乏经验发生的差错同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缺乏经验当作违法犯罪,也不能借口“缺乏经验”掩护违法犯罪;要区分经济上的不正之风同经济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不正之风当作犯罪,也不能以不正之风掩护犯罪;要区分官僚主义造成的问题同犯罪的界限,既不能把一般官僚主义当作犯罪也不能拿官僚主义的帽子掩盖犯罪;要区分在改革、开放、搞活中某些制度、办法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同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犯罪的界限,既不应当把产生问题的客观原因当作主观责任,也不允许借口“客观原因”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当然要以犯罪的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这不是唯一的依据,而要同时衡量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危害程度。有的犯罪分子,个人非法所得虽然不很大,但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很大,就应当重判;有的罪犯,在经济上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很大,但在政治上给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很大,也应当重判。
我们深信,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下,公、检、法以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深入进行下去。
三、抓好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发挥对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人民法院必须把经济审判工作放到调节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高度上来予以重视和加强。近几年来,经济纠纷案件成倍地增长。1983年收案为四万四千多件,1984年收案为八万五千七百多件,增加了将近一倍;1985年收案为二十二万六千六百多件,比1984年又增加了一点六倍。这种种纠纷,如不及时正确处理,就会直接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样,在我们面前就摆着一个尖锐的矛盾:一方面,经济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经济审判庭只有三年多的时间,经济审判队伍力量有限,又缺乏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因而主观力量同客观要求之间就有一个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少经济纠纷案件办得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也不高。我们准备用一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努力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基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经济纠纷案件中90%多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为重点,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要进行典型调查,对一个市、一个区、一个县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就案学法,在经济审判的实践中学会做经济审判工作。审判人员要学一点经济学,了解经济工作,主动与经济部门联系。大量的经济纠纷是由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各方面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也实行着重进行调解的原则。调解要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清楚,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并有效地执行。审判人员要深入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去,宣传
经济合同法和有关经济法规,主动地协助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理顺经济合同关系,抓住典型案件,就案讲法,使基层干部和群众认清信守合同的重要意义,认清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认清有效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假合同的区别;让法律成为群众手中的武器,规范自己的经济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准备选编案例,加强对经济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