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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还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审理的人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依法判处。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占42%;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以及无罪释放的,占58%。198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实行减刑或假释的有十万七千余人;对脱逃和脱逃后又犯罪的罪犯,依法加处刑罚的有五千六百余人。这样做的效果很好。
  目前社会治安状况虽已有了明显好转,但不能估计过高。198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二十四万六千多件,人犯二十七万七千多名,分别比上一年下降43%和54%。但这还不能全面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因为,第一,这一年刑事发案数还有五十四万多件,比上一年还增加了二万八千多件;第二,当前社会治安好转的状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很好,有些地方还不好;第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犯罪还有上升趋势。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绝不能松懈麻痹,要看到同犯罪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抓得很紧很紧。打击的重点仍然是七个方面的罪犯,同时,当前在审判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以下的新情况:
  第一,盗窃、诈骗和抢劫等犯罪活动猖獗,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盗窃、诈骗和抢劫的主要目标是公共财物,也有些犯罪分子以敲诈勒索、抢劫个体户、专业户为目标。有些地方出现了盗窃、运输、销赃的“一条龙”,形成一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对于严重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要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另外,对于那些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渎职者,要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罪。否则,改善管理很难。
  第二,对重新出现和蔓延的旧社会丑恶现象,必须坚决取缔。建国后曾经绝迹的一些犯罪,如: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和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犯罪活动等,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走私、制造、贩卖和放映淫秽录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段时间在不少地方相当突出;加上宣扬恐怖、色情和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小报、书刊一度相当泛滥;对人民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腐蚀作用很大。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犯罪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并且在有些地方继续上升,同这种污秽不堪的严重精神污染直接有关。对此,今后还要坚决取缔,继续给予严厉打击。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于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犯,都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第三,流氓犯罪集团以及骚扰公共秩序的流氓犯罪活动,在某些地方又有抬头,必须迎头痛击。不少地方出现一些票霸、菜霸、鱼霸,欺行霸市,为非作歹。对于这些严重犯罪活动必须除恶务尽,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第四,对惯犯、累犯、脱逃后重新犯罪的,坚决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一些惯犯、累犯和脱逃犯流窜作案,不少大案、恶性案件就是这些坏人干的。对进行盗窃、诈骗活动的惯犯,对累犯,对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对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坚决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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