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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6年4月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郑天翔)

各位代表:
  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取得巨大胜利的基础上,适应形势的发展,把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抓起来,并积极主动地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二,严肃执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第三,加强人民法院革命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法制的建设。在今后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据形势的发展,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前提下,突出“两打”,即继续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坚决加强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抓好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同时,继续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院干部素质而努力。现将主要情况和任务报告如下: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执行这两个决定。根据当前社会治安的情况,人民法院今年仍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为进一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打下坚实的基础。
  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一百一十万二千多件,依法判处人犯一百三十九万五千多名。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流氓集团、杀人、强奸、抢劫等七个方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占判处人犯总数的51%。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准的、狠的。一度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闹得乌烟瘴气、人心不安的状况大大改变了,流氓犯罪集团受到了摧毁性的打击,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据全国统计,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前后二十八个月对比,刑事发案数下降了35.9%。1985年发案五十四点二万起,发案率为万分之五点二六,同许多国家相比是比较低的;同我国1956年和1965年所达到的最低水平万分之三左右相比还是高的,但是,同1981年的万分之八点九,1982年的万分之七点四,1983年的万分之六相比,明显地降低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的支持下,政法各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实践证明,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定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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