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案件,推动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对当前刑事犯罪的特点,以及从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某些单位工作和制度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人民法院通过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等项活动,积极参加建设文明村、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的活动。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整顿调解组织,加强基层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纠纷,防止内部纠纷转化成为刑事犯罪。
各位代表,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力量进行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注意了统筹全局,妥善安排力量,努力做好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现在,我将其他审判工作特别是经济审判工作的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积极开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加强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截至198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87%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的初步开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都起了积极作用。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严格执行《
经济合同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专利法》、《
商标法》、《
统计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直接地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人民法院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要依照
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秉公处理,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华侨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三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并确定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近又决定在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等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在贯彻这次会议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