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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三、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一定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以后自首包括其亲属送来归案、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等等,依法从宽判处。对拘捕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的,也酌予从宽。对于判决生效之后,在劳改过程中,有检举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的重要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对抗拒改造,犯有新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继续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促使和帮助有关单位和家长落实帮教措施。由于正确地实行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使这场斗争取得了更大的社会效果。
  四、坚决执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对所有的被告人,不分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等,按照国家的法律平等对待。不管是什么人,凡是触犯国家刑律的,就依法惩处,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处以什么刑罚就处以什么刑罚,决不因他们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等的不同而予以轻纵或重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允许包庇、袒护犯罪分子。对有此类行为者,一经查证属实,不论其职位高低,也不管是干什么的,均根据事实情节,予以追究。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人民法院坚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基本原则,进一步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综合治理。 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进行审判,通过具体案件,对人民群众进行生动而实际的法制教育。各地区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召开群众大会,有选择地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和鼓舞了群众,使这场斗争声势大、威力大、震动大,敌人惊恐,人民称快。宣判大会以后,印发布告和罪行材料,召开各种形式的讨论会、座谈会,举办打击刑事犯罪展览会等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广泛的法制宣传,促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运用青少年被腐蚀毒害而堕落犯罪的案例,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抵制精神污染,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的教育,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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