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今年初,中共中央提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把它列为全国今年的中心任务之一。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四月十三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了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具体补充了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律依据。现在,我着重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上述两个《决定》,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大会作一汇报。
最高人民法院于三月十五日发出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决定》,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在七月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对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又作了研究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学习两个《决定》,提高了对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地投入了斗争。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六件,截至九月底,已经审结二万二千三百三十一件,其中走私贩私一百八十六件,贪污五千二百四十三件,受贿行贿一千一百三十八件,投机倒把二千零一十一件,诈骗公共财物二千二百七十八件,盗窃公共财物一万零二百九十件,盗卖珍贵文物三十二件,其他一千一百五十三件,依法判处各种刑罚的有二万六千二百二十七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明确重点,分别轻重缓急,尽先办理大案要案。对于现行的、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的案件,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干部犯罪案件,包括一些占据重要职位的负责干部犯罪案件,以及他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集中力量抓紧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活动总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二百五十件;罪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一千零六十二人,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千七百零六人(其中县级干部二十九人)。对大案要案,依照
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一般判处了重刑。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认真执行
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坚持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一贯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对于在《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照《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从宽处理,促使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代了所犯的罪行。对于在今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也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坚决按照《决定》和
刑法的规定从严处理,使少数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受到了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