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江华)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
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
自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查院
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审判和处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大量的申诉案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十一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总结了人民法院执行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经验,布置了今后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认真执行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共审结刑事案件二十万三千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法定审判期限以内结案的。总的看来,通过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犯罪分子和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及时的,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