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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目前在农村中,抢劫、盗窃、奸淫妇女、杀人、放火等犯罪现象,有的地方亦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肃的法律制裁。目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贪污、偷窃、打架、哄闹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但是,其中除少数是属于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是情节轻微而不能作为犯罪来看待的。我们必须认识,目前存在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别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还不很巩固,社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点,而有些农民的落后自私观念也还相当严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内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许多问题,主要即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发生,并且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和错误、缺点的改正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分别不同情况,除对那些真正构成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应该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克服,而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惩罚的办法,即实行惩办主义。
  在今年春季一个短时期内,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或者在人民内部问题上,又误用惩罚办法来处理有些不构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对带头要求合作社清算帐目而引起的群众哄闹,认定为“聚众骚乱,破坏农业合作社”而论罪科刑;有的把说牢骚话、要求退社的行为,同破坏行为混为一谈;有的对一些轻微殴打吵闹和一般群众性的迷信等行为,以简单的逮捕惩罚的手段来代替应有的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脱离群众和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上述情况,经发现后,我们已唤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对应该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强调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现象,自然也是应当纠正的。

(三)



  由于我国的社会面貌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在我们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许多民事案件的性质内容上,也同上述许多刑事案件一样,发生了新的变化。拿民事案件中占多数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主要的是属于反抗封建性的婚姻关系问题,那末现在除了还有大量的束缚男女婚姻自由的问题外,同时,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婚姻关系问题,在不少地区已逐渐有所增多。在家庭关系问题上,目前在农村中,由于以土地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变为以劳动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因而不扶养老人的家庭纠纷也较前增多。再拿一般财产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很多是属于私与私和有些公与私的问题,那末现在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属于公与私和公与公的问题已在增加,而私与私的问题,实际上又有不少是涉及公与私的问题的。在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已有很大减少,但在合作化以前的土地买卖、出典、抵押、租赁等,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发生的纠纷还不少,其中比较多的是宅地、自留地、伙道等纠纷;合作化以前农民买进生产工具的买价以及农民向银行、信用社所借的贷款,由于入社后而引起的清偿纠纷,也都不少。这些纠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许多不简单是私与私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与社员,或者社与国家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城市中亦是存在的。至于目前城市、农村中的一般合同纠纷,那就更多的是属于公与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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