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农村中,抢劫、盗窃、奸淫妇女、杀人、放火等犯罪现象,有的地方亦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农村社会治安和群众利益。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予以严肃的法律制裁。目前农村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是贪污、偷窃、打架、哄闹以及侵犯人权等现象,但是,其中除少数是属于犯罪行为外,绝大多数是情节轻微而不能作为犯罪来看待的。我们必须认识,目前存在着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特别是由于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般是新建的,还不很巩固,社的财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方面还有不少缺点,而有些农民的落后自私观念也还相当严重存在,所以在合作社内部也存在着不少矛盾。许多问题,主要即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而发生,并且一般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和错误、缺点的改正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分别不同情况,除对那些真正构成犯罪行为的,必须予以法律制裁外,一般应该是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加以克服,而不应该片面地强调惩罚的办法,即实行惩办主义。
在今年春季一个短时期内,曾有些法院把人民内部问题当作敌我问题来处理,或者在人民内部问题上,又误用惩罚办法来处理有些不构成犯罪的事件。例如,有的对带头要求合作社清算帐目而引起的群众哄闹,认定为“聚众骚乱,破坏农业合作社”而论罪科刑;有的把说牢骚话、要求退社的行为,同破坏行为混为一谈;有的对一些轻微殴打吵闹和一般群众性的迷信等行为,以简单的逮捕惩罚的手段来代替应有的艰苦的说服教育工作。这种作法,常常容易造成脱离群众和扩大人民内部矛盾的后果。上述情况,经发现后,我们已唤起各地人民法院注意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些法院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甚至对应该法办的反革命分子,也片面强调教育,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现象,自然也是应当纠正的。
(三)
由于我国的社会面貌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因此,在我们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许多民事案件的性质内容上,也同上述许多刑事案件一样,发生了新的变化。拿民事案件中占多数的婚姻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主要的是属于反抗封建性的婚姻关系问题,那末现在除了还有大量的束缚男女婚姻自由的问题外,同时,草率结婚轻率离婚的婚姻关系问题,在不少地区已逐渐有所增多。在家庭关系问题上,目前在农村中,由于以土地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变为以劳动为基础的扶养关系,因而不扶养老人的家庭纠纷也较前增多。再拿一般财产关系的案件来说,如果说过去很多是属于私与私和有些公与私的问题,那末现在由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属于公与私和公与公的问题已在增加,而私与私的问题,实际上又有不少是涉及公与私的问题的。在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已有很大减少,但在合作化以前的土地买卖、出典、抵押、租赁等,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而发生的纠纷还不少,其中比较多的是宅地、自留地、伙道等纠纷;合作化以前农民买进生产工具的买价以及农民向银行、信用社所借的贷款,由于入社后而引起的清偿纠纷,也都不少。这些纠纷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许多不简单是私与私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与社员,或者社与国家的问题。这类问题,在城市中亦是存在的。至于目前城市、农村中的一般合同纠纷,那就更多的是属于公与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