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董必武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批准张鼎丞检察长关于 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卫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注意工作的检查和经验的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彻底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完成国家所赋予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1957年7月2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董必武)
各位代表:
最近发表的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丰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辉文献。它确切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并且清楚地指出了我国六亿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加强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向。我们国家机关正在根据这一伟大指示的精神来检查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现在我向大会作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今春我曾把一九五六年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过报告,这个报告已作为大会文件发给各位代表,我不再重复。这里我着重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一月至五月的工作和当前全国审判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大会报告。
(一)
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一月至五月底,共受理上诉、复核等案件三百三十四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一十七件(反革命案件一百零六件,普通刑事案件二百一十一件),民事案件十七件。这期间共结案三百二十三件,其中刑事案件三百零六件,民事案件十七件。从本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今年一月至五月比去年同时期稍有增加,但反革命案件则已显著减少。
就全国情况来说,一九五六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的总数比一九五五年下降约三分之一,其中显著下降的是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下降达百分之四十以上。一九五七年第一季度比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民事案件略有上升,而刑事案件仍有下降。这说明,在社会的大变动中,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已有显著的变化。犯罪的现象,在我们国家里,所以表现了减少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家胜利地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获得巨大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日益改善和政治觉悟日益增强;同时,这也是历年来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作斗争取得重大成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