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事前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没有做好勘察设计等建设前期工作的,一律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更不准仓促开工。违反这个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
四、所有确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果,定外部协作条件,并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计划部门和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合理工期分年拨足投资和保证相应的物资供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基建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实行各种形式的包干制和责任制。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由建设银行统一管起来,按计划监督使用。建设银行必须严格忠于职守,如有渎职现象,必须依法查究。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确保能源、交通建设,确保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目的都是积极的。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态度坚决,雷厉风行。负责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部委,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原则,提高效率。该管的,一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管好。需要审批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审批,不得徇私武断,不得拖延推诿。至于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节约能源、增加品种、提高质量的设备更新和技术革新措施,应该由企业因地制宜地作出安排,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第二、坚决调整和全面整顿现有企业,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我国现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很不合理,经营管理很落后,这是当前妨碍经济效益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解决起来难度很大的问题。在一九七一年到一九八○年的十年间,我国工业企业由一九七○年的十九万五千多个增加到三十七万七千多个(不包括农村队办企业),增加近一倍,这固然对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的长期影响,加上不少干部缺乏应有的知识,这种发展当中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许多企业由于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不上,开工不足甚至不能开工生产;有的工艺和技术落后,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甚至完全不符合社会需要,大量积压;有的缺乏最基本的经济核算制度,消耗无定额,成本不核算,长期亏损;有的缺乏最必要的规章制度,管理混乱,无人负责,纪律松弛,浪费现象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经过这几年的调整和整顿,情况有所好转,但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到现在为止,全国还有相当数量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没有达到过去曾经达到过的较好纪录,有近百分之三十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亏损,今年的亏损额预计达四十多亿元。这种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和经营管理落后的状况,一方面使不少先进企业由于能源和原材料被落后企业占用而不能开足马力生产,一方面大量的落后企业却消耗了宝贵的能源和原材料而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这就既加剧了整个社会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的紧张,又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这种状况不改变,整个工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就很难有进一步的提高,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也很难得到实现。这种状况不改变,大批落后企业心安理得地依赖先进企业的劳动成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不仅不利于鼓励先进和改变落后,而且还由于争夺能源、原材料、运输能力和市场,使各种不正之风得以蔓延滋长,破坏社会主义的正常经济秩序和良好社会风气。因此,在调整和整顿企业的问题上,我们的态度必须十分坚决。对于这一点,各级政府和全体经济工作人员必须统一认识,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利益为重,采取坚定有效的措施,毫不动摇地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再也不能拖延了。
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立即按照产品分工由归口部门协同地方组成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制定行业规划,提出企业调整方案。对以下三类企业,必须首先实行关停并转:一、物资消耗高、产品质量差、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的企业;二、生产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的企业;三、与先进企业争能源、争原材料、争运输能力、争市场的落后企业,特别是那些盲目发展起来的以劣挤优的企业。各地区和各部门都要制定为期两年的企业关停并转计划,提出关停企业的名单和实施步骤。所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都必须限期转亏为盈,做不到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毫无疑问,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克服许多阻力,需要妥善解决必然会出现的种种问题,但是非做不可,并且非做好不可。这项工作由各级经委负责组织落实,并进行督促、检查。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一时不能分配固定工作的,也要按照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学习和进行其他有益的社会劳动。关停企业的财产、物资,要由专人负责维护,绝不允许发生哄抢、私分等破坏现象,如果发生,要依法严惩肇事者,并追究工厂和当地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开设新厂,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一律依法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不得阻挠干预。社会主义制度是迅速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先进制度。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必须鼓励先进,决不能保护落后。目前在税收、价格、信贷等方面存在的许多妨碍先进、保护落后的制度和办法,必须逐步予以修订。
整顿现有企业的工作,步伐要加快,质量要提高。在今后三年内,必须把现有企业整顿一遍。企业整顿的关键是三条。一条是建立起好的领导班子,一条是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一条是制定出以节约能源、原材料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规划,确定合理的产品发展方向。企业整顿好的标志,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职工都有联系生产成果的明确的责任制,劳动纪律和劳动态度有明显的改善,产品适合社会需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综合经济效益都显著地高于整顿前的水平。经过整顿的企业,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按照中央规定的标准逐个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补课。
在对现有企业进行整顿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抓好大企业,使它们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走在前列。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要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认真抓几个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生产潜力大的大企业,一个一个地进行综合治理。如果各地区、各部门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同志不亲自去抓一两个重点企业,不和广大群众一道去取得亲身体验的实际经验,只停留于一般号召,就永远也不可能取得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必要知识和主动权,就不能继续胜任他们所担负的领导工作。
结合企业的调整和整顿,要认真加强财务管理、物价管理、税收管理和信贷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凡是侵占、挪用、截留国家收入,违反国家规定乱摊成本、多提利润留成的,一律要加以纠正,并如数追回全部款项。国家规定的产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违反物价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制定的税收法令,任何地方和单位无权改变。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要坚决纠正,如数追回税款。企业偷漏和拖欠的税款,必须限期补交国库,并课以罚款。凡是使用国家资金和财政拨款举办的各种建设事业,其实际效益必须达到计划和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得造成损失浪费。坚持信贷管理的集中统一,各级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计划和政策规定滥发贷款,也不允许任何人强制银行贷款。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纠正一切化大公为小公、损公肥私的违法乱纪行为。
宪法已经规定实行审计制度,审计机构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得干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要模范地执行和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任何人违反财经纪律,都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执法犯法的,要加重处分。对于那些坚持原则,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坚决给以支持和鼓励。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必须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