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会议上将要审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实行这个组织法是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措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但将大大提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而且将大大加强人民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这个改变将使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独立工作得到重要改进。在这项组织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以后,各地方政府应该遵照会议的决定,迅速完成改组的工作,在改组中间一定要坚决做到机构精简,人人职责权限明确,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的地位,维护和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林彪、“四人帮”对少数民族犯了不少的严重罪行,制造了不少骇人听闻的冤案、假案、错案,这些现在虽然大都已经获得了平反,但是我们仍然要用极大的努力来迅速医治各种遗留的创伤,普遍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切实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特别是汉族干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努力培养和提拔各民族自己的干部,尽一切力量使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还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和青年的地位,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要十分注意从妇女中间和从青年中间不断提拔优秀的人才到各级领导职位上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多少不等地存在着青黄不接的现象,因此特别注意培养和提拔青年和中年干部是各级政府的紧迫任务之一。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还要十分重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民主生活。
我们要在各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听取大会的意见。我们要推广和改善干部的选举制度,不仅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领导人员要实行群众选举,工矿企业、商店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领导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群众选举,并且按照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在不宜于实行选举的单位,也可以试行定期(例如每年年终)的民意投票,借以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群众性的评定和考核。采取这些措施,有利于把大公无私、精通业务、办事效率高和有组织才能的优秀分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而把那些严重脱离群众、严重失职甚至违法乱纪的领导人员,及时加以调动或处理。我们要广泛研究国内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罢免制度、轮换制度、退休制度,坚决改变那种工作好坏无人考核、赏罚不明、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办法,严格防止我们的干部从人民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一定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亲自审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我们要继续鼓励广大群众揭露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违法乱纪现象,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有名有实的统治。如果少数人、个别人可以不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不服从忠实地代表大多数人的组织所规定的纪律,下级可以不服从上级,那就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须纠正和制止的反民主行为、反社会行为。鉴于在我们的国家中还存在阶级斗争,林彪、“四人帮”所传播的派性和无政府主义的流毒还没有肃清,当前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注意教育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等方面的关系。
必须坚持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统一,这两个方面不允许混淆和颠倒,也不允许割裂。各级政府任何时候都要坚定不移地保护人民,决不允许对人民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要坚决实行毛泽东同志一再宣布的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方针,广开言路,严禁给发表不同意见的群众“穿小鞋”和实行其他的压制打击。
事实上,只有坚持人民民主,才能团结人民有效地打击敌人,巩固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的阴谋破坏,必须坚决镇压,否则就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当然,打击敌人一定要准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制,要尽量避免犯错误,发现了错误要迅速纠正。
在人民内部,在上级和下级、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上,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坚持反对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按照民主集中制,各级负责干部在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基础上作出各种决定,包括日常工作中的个人负责的决定,这是完全必要的。人民把各种职责委托给我们,就是要求我们坚守岗位,勇于负责,敢于同各种无纪律、无效率的现象作斗争,努力克服各种困难,任劳任怨、废寝忘食地为人民做好工作。这样的干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忠诚战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栋梁。这样的干部愈多,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愈发展,四个现代化就愈有希望。相反,遇事不负责任,怕得罪人,互相推诿,饱食终日,无所作为,或者借口民主,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把一切淹没在政治空谈和公文旅行之中,那只能给人民的事业带来无穷的祸害。这种现象同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是根本不相容的,它是对人民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的一种形式。官僚主义的另一种形式是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不同这两种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社会主义民主就发扬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发挥不出来,人民群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就要受到压抑。为了扫除官僚主义这个障碍,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改变各级机构层次重叠、办事拖拉的严重现象,从上至下地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不允许重大问题一个人说了算,不允许任何人称王称霸,也不允许任何人不负责任。对于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一定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民主要求我们坚决维护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体现人民意志的政策、法令,维护执行人民意志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维护人民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没有这一切,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四人帮”竭力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反对任何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把危害国家利益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当作个人的所谓“自由”,曾经在我们国家许多地方实行打砸抢、冲击机关、破坏生产和交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难。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流毒仍然是当前破坏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大敌。为了巩固安定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必须同形形色色的无政府主义祸害继续进行坚决的斗争。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自由与纪律的统一。公民在享受和行使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项自由权利的时候,只要不违反
宪法和根据
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不得限制。这种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同遵守必要的纪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纪律,任何个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自由与纪律的一致实质上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马克思说得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很清楚,谁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他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谁要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他就必须遵守不诽谤别人,不造谣惑众的义务;谁要享受劳动的权利、从社会领取工资的权利,他就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执行操作规程的规定。一个享受自由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别人负责任的公民。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工作的纪律,这正是正确地执行了政府的职责,因而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