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而言,我们各方面的制度的确有许多还是不够完备的,有缺点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当时是合理的,正确的,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之后没有及时地加以改变;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时候,就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因而不完全符合于客观情况,甚至是错误的。还有一些制度上的缺点,是由于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先进经验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造成的。在现行的各种制度中,凡是有缺点和错误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应该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分别加以修正、补充或者废除。
我在这里要说一说许多人表示关心的法制问题。我国今天的法制,的确还没有完备,但是也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完全无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颁布
宪法前后,已经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如
工会法、
劳动保险条例、
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
婚姻法、
兵役法、
惩治反革命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
逮捕拘留条例等等。同时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还制订了许多单行条例和规章,发布了许多决定和指示,这些在实际上都起了法律的作用。在国家建立之初,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很快,在各方面都制订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法律是有困难的。例如民法、刑法,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完全确立以前,是难以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颁布暂行条例、决定、指示等等来作为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是必要的,适当的。只有在这些条例、决定、指示行之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总结经验,制订长期适用的法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初期也是不完备的,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渐制订出来的。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在各方面工作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在整理过去已有法规的同时,制订社会主义的各种法律,例如刑法已经有了初步草案,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由有关方面草拟中。
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借口帮助共产党整风,发出了许多破坏性的言论,其中有不少是直接向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进攻的。他们从资产阶级民主的观点出发来攻击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根源;他们企图用否定成绩、夸大缺点的办法来诋毁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企图在我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另外成立某种国家权力机关,例如所谓“政治设计院”、“平反委员会”之类,他们的目的不外是想使我们的国家政权离开工人阶级和它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他们把这些破坏性的言论加上各种伪装,企图迷惑那些还看不清楚他们面目的人。这种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当然不能同善意的批评相提并论。批评缺点和错误是为了健全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们所欢迎的。而右派分子实质上是要把我们的国家从社会主义的道路拖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这是广大人民所决不容许的。
我们的国家有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职能。有人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专政这方面的任务就已经没有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内还有一些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他们仍然在伺机而动。在原来的剥削阶级分子中,也还有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此外,在社会上还有一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犯、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尤其不要忘记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经常对我们进行武装挑衅,并且不断派遣特务、间谍来进行破坏活动和颠覆活动。因此,我们决不能削弱我们国家的专政的职能,我们必须改进专政机构的工作,继续巩固国防,保卫我们的祖国,保卫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
根据我国的
宪法,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这种权利日益扩大并且日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只有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才能享受自由,而广大劳动人民,是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的。与此相反,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了广大人民行使
宪法上所给予的自由权利,而对于那些少数反革命分子,必须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右派分子说,在我们的国家里,自由权利太少了,好象是对于反对
宪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反对社会主义的一切言论和行动,国家都要给予便利和保证,才叫做有了自由。显然,人民是不会同意给予这种自由的。
右派分子还攻击我们的选举制度。他们认为,只有象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才是最民主的。其实,有些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了所谓普遍、直接的选举,但是资产阶级统治者总是用各种方法特别是金钱和行政手段控制选举,来保障他们的统治地位。在我们这里,恰恰相反,选举制度首先是要保障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又照顾在全国人口中占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爱国人士,使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也有一定比例的代表。目前我国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在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适合于我国当前情况的较好的民主形式。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在县以上的各级也实行直接选举。在进行选举的时候,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协商提出联合的候选人名单,事实证明这是适当的。至于候选人的名额问题,过去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
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是各方面协商的结果。今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作法,也仍然要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总之,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是为了真正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且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而不是用虚伪的形式欺骗人民,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选举是人民享有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我们国家的民主生活还有更丰富内容。
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我们国家机关就是根据这种群众路线的方法来进行工作的。许多重要的法律,在制订过程中,都经过群众的充分酝酿和讨论;国家的经济计划,也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控制指标或者草案交给基层生产单位的广大群众讨论,然后加以确定;为了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管理和对企业行政领导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在企业中正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农业生产合作社里,也根据民主办社的原则,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委员会。我国公民,经常通过人民代表、监察机关、人民团体、报纸刊物对政府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常常直接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领导机关申述意见。我们的国家机关,正是通过这些办法,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来改进自己的工作。政府领导机关对待人民批评、建议、来访和来信的工作还做得不很好,我们应该迅速加以纠正,并且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十分重视这种工作。正在进行着的整风运动,也是我国民主生活的一个显著的表现。发动群众来公开揭发和批评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工作干部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克服,这是任何号称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不会做,而且也不敢做的事情。
但是应该指出,在我们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中还存在着,甚至是严重地存在着官僚主义的习气。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起来,旧社会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还经常在侵蚀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干部;人民的文化水平还不高,因而他们行使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还不免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官僚主义就有可能滋长起来。同时,我们国家的管理制度上的某些缺点,例如机构庞大,层次过多,有些事权过于集中等等,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习气的存在,妨碍着我们的国家机关同人民的联系,给工作带来了很大损失。我们必须继续扩大民主,依靠群众的监督,不断地进行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我们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把广泛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互相结合起来。我们不是为民主而民主,我们之所以要有广泛的民主,是为了团结一切力量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生产力。如果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不可能使全国人民在一个共同的方向、统一的计划下进行有组织的共同斗争,也就不可能达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运用,是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动而有所不同的。大家知道,过去在进行革命战争的时期,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时期,我们对于民主和集中这两方面比较着重于集中,但是,即使在战争和革命的时期,集中仍然是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的,因为不如此,就不能适应战争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到了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我们就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民主。近两年来,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经济管理工作上,民主的扩大都是很明显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能因为民主的扩大而根本否定集中的领导。小资产阶级从他们自发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出发,常常向往于所谓“绝对民主”,也就是不要集中领导的民主。这种“绝对民主”只能使人民陷入散漫的、无组织的状况中,不能用集体的力量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反对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特别喜欢这种“绝对民主”的观念,企图利用这种观念来涣散劳动人民的意志,瓦解劳动人民的组织性和战斗性。为了击败右派分子的阴谋,我们必须坚决地保卫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度,不让那些所谓“绝对民主”的观念来侵蚀我们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