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地钻研业务。学习科学,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用具体的切实的领导来代替形式主义的一般化的领导,比以前任何时期更有迫切的意义。我们必须反对那些空洞的不提出问题不解决问题的文牍,反对那些冗长的不经过准备不作出决定的会议,反对那些只会坐机关开会、签公文而不研究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检查工作、不接近群众的工作人员,反对若干国家机关中的那些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纪律松懈、责任不明的现象,因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是完全不符合我们的国家机关的要求和人民事业的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几个重要法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按照这些法律实行改组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同上述的缺点作坚决的斗争,努力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严厉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伸张了人民的正义,巩固了革命的秩序和社会的治安。但是这并不是说反革命分子已经从此完全消灭了。不是的,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不但还存在,而且他们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毒辣的方式来进行破坏活动。只要帝国主义的包围还存在着,只要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着,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会完全消灭,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就不会停止;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越大,他们也就越要加紧地破坏我们的胜利。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经常性的斗争必须继续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减弱。
我们国家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镇压和宽大相结合。这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坚决与人民为敌的、死不悔改的分子给以严厉的镇压,对普通反革命罪犯采取惩办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让他们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几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绩是很大的。根据一九五三年底的统计,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在押罪犯分别投入工农业的生产。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许多罪犯已逐渐认罪悔过,愿意作守法的公民,并且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因而能够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正当的职业。经验证明:国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不仅可以把许多犯罪分子改造过来,而且也是消灭反革命残余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除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外,还有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种犯罪行为。例如不法资产阶级分子采取种种方法,抗拒和破坏社会主义改造。骗子、流氓、窃盗等社会的渣滓,不事生产,为非作歹,盗窃公共财产,危害社会秩序。他们中间的极少数的严重不法分子还同反革命分子勾结起来共同从事破坏活动。国家机关中某些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贪污腐化,营私舞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有各种违法犯罪的分子,都必须依照法律给以制裁。
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种忽视公安工作、检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我们的革命法制将要日趋完备。今后所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成为守法的模范;同时还必须教育全体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保证表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越有威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敌人就越要受到严厉的打击。
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还必须加强国防力量。当公开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疯狂地扩张军备并且加紧威胁我国的安全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国防力量。这就是说,要有足以保卫我国领土完整、领空领海不受侵犯的强大的陆军、空军和海军。
人人都可以看到,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为着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的工业国家。我们进行着和平的劳动,我们要求一个和平的环境,一个和平的世界。这个根本的事实就决定了我国在外交上的和平政策。
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一天,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毛泽东主席就已经向全世界正式宣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根据这个方针,我国同二十五个国家已经建立了或者正在建立外交关系,并同另外一些国家发生了事务性的关系。
我国同伟大的和平堡垒苏联已经缔结了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苏联根据友好互助的精神,已经将原由中苏共管的中国长春铁路和苏联在中国东北从日本手中获得的企业和其他财产无偿地交还我国。苏联为了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给了我们物力、财力和科学技术各方面的巨大援助,尤其是在建设一百四十一项企业方面给了我们系统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中苏两国的这种真诚合作,对于保障远东和世界和平,正在发挥出越来越大的力量。我们把这种友谊写在我们的宪法序言里,正是说明了中苏友谊是永久的,牢不可破的。
我国同波兰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兄弟般的友谊和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合作,正在日益巩固和发展。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两国总理的会谈公报,表现了中德两国人民在和平事业中的互相关怀和支持。
中国人民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在共同反对美国侵略和保卫远东和平的斗争中,已经结成了血肉相连的战斗友谊。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朝两国缔结的经济及文化合作协定,标志着中朝两国互助关系的发展。
我国人民一向关怀越南人民和印度支那其他国家的人民为反对殖民战争、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英勇斗争。现在,这个斗争已经因为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的达成而取得了很大的胜利。今后,越南民主共和国在争取这些协议的彻底实施和恢复国民经济的工作中,将得到中国人民的充分支持。
五年来,我国同伟大的盟国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共同为保卫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战争而奋斗。事实证明,以苏联为首的各兄弟国家的团结合作,已经促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有利于和平势力、不利于侵略势力的变化。今后我国还将大力巩固和发展这种团结合作的关系,以进一步加强保卫世界和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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