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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文物保护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法律职责,配合基本建设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探索多种有效的工作措施,既保护了古迹遗址,也确保了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文物的合理利用日益成为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事业在“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1804家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接待观众总量超过13亿人次,观众人数与免费开放前相比增长50%以上。民办博物馆发展方兴未艾,成为国有博物馆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补充。在一些地方,文物保护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丰富了历史文化宣传教育形式和内涵。在一些遗址区和历史街区,文物工作与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既实现了文物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又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劲动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配套法规规章逐步健全

  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4部行政法规。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人大和政府,制定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物保护制度。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4项有关国际公约,与美国等15个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已形成。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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