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路甬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
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是1982年11月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十分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遗产。全面贯彻落实
文物保护法,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就是在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督促、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加强管理,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全面发展。希望检查组精心准备,扎实工作,组织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4月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部署相关工作。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明确,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文物安全情况,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关系情况,文物流通领域管理情况,执法能力建设和配套法规制定情况,以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执法检查由我任组长,韩启德、周铁农、李建国、严隽琪副委员长以及白克明同志任副组长。执法检查组分为5个小组,成员包括28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21位全国人大代表。检查组重点对北京、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10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其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先后召开了48次汇报会、座谈会,听取了有关省、市、县政府的工作汇报,与有关部门、文博专家以及文物保护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186个文物、博物馆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