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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1)

  (二)主要成效
  一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基层政府和组织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宗旨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广大劳动者将劳动合同法看作维权利器,主动学习掌握劳动合同法知识,更加注重依法维权和理性表达诉求。企业守法履约意识明显增强,劳动用工管理日趋规范,一些企业由法律实施初期的不理解、有抵触转变为认同、支持、自觉遵守。检查中有的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是近年来最深入人心的法律,对维护职工权益、提升我国企业的用工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高,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明显改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比2007年底提高6.3个百分点。广东省抽样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1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从60%降到10%以下,3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从30%提高到80%以上。劳动合同内容进一步规范。
  三是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92.1万余份,覆盖职工 1.14亿人,分别比2007年底增加83.5%和 76.5%。集体协商的开展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推动了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一些参加协商的职工代表反映,通过集体协商,工资报酬有了明显增长,劳动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劳动关系矛盾得到缓和。
  四是促进了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随着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等法定义务的情况明显改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显著上升。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比2007年底增加27.7%,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增加31.7%,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增加32.7%,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增加14.9%。
  (三)主要问题
  在肯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也要清醒看到,在局部地区和领域也存在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部分已签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底数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建筑、制造、采矿和服务等行业中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基础管理工作薄弱、社会配套服务缺失、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合同签订率仍比较低,已签劳动合同也存在必备条款不齐、变更解除不规范以及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缺少管理手段,许多基本情况未掌握,难以实施动态监管和有效指导。二是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检查发现,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缺乏归属感和责任心并希望改变现状等;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力较低。三是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够广,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所占比例更低。集体协商工作仍存在“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和“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我国现有劳动保障执法专职监察员约2万人,平均每人需面对1700多户用人单位、近2万名劳动者。特别是基层力量薄弱、机构不健全。与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相比,机构设置不规范、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严重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力度不够、监察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等问题十分突出。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也明显滞后,调解仲裁服务能力难以满足维权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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