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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1)

  第四,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2010年实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重点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高未建工会小企业的集体合同覆盖比例。广东省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对协商代表推选、协商要约发出与回应、协商会议召开、集体合同签订及报送审查等作出具体要求。河南省发布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召开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议,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考核目标。辽宁等省开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双合同月”活动。黑龙江省大庆市制定办法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及内容。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使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跨上新的台阶。
  第五,强化执法监察和法律监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0年共巡查用人单位173.1万户次,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177.2万份,责令用人单位与937.8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502.1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待遇99.5亿元,办结监察案件38万件,其中举报投诉案件33.6万件。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及时参与处理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保障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到2010年,全国共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45.7万个,配有监督人员111.2万名,基本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2010年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共受理案件9.4万起,自行处理6.76万起,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1.3万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总工会会同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开展“百名律师进企业”活动,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法律体检”,有力保证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的实施。
  第六,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着力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2010年全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8.4万件,其中约40%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在基层。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0.8万件。为了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快速和公平公正的处理。通过这些工作,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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