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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0)

  一是狠抓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加大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不同气候带建筑用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加强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管。二是在完成“十一五”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基础上,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和范围。督促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通过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北方供暖节能潜力很大,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积极推进夏热冬冷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三是从源头上着手,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考虑工作、生活便利和节能环保要求,优化城镇的结构和功能布局,提高城市建筑寿命,控制不合理的建筑能耗。四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全生命周期的分析研究,积极推广节能效果明显、群众欢迎的节能技术,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效果。五是重视农村节能,研发推广价廉适用、有质量保证的节能建筑材料、产品和技术,提高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率,发展太阳能、沼气和秸秆等可再生能源。
  (四)进一步健全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
  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和节能工作的需要,加快节能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把节能法中的重要制度设计落到实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体系,提高对标工作管理水平。修订洗衣机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支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能源基础工作,加强建筑能耗、交通运输能耗统计的基础工作,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提供依据。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快节能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节能法法律责任的落实,做到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依法依规节能。
  (五)深化改革,建立节能长效机制
  要更多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切实纠正突击性的限制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做法,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节能法的要求,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要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严格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大力开拓节能市场化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节能产品推广和节能改造,为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按照节能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节能工作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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