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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0)

  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灯、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节能产品给予财政补贴。2008年以来,推广节能灯3.6亿支。2009年以来,推广能效等级1级、2级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由5%左右提高到80%以上,主要生产厂家已停止生产能效等级4级和5级的空调。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至去年年底,能效标识备案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备案产品超过5万个型号。建立了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对空调、计算机、照明和用水器具实行强制性政府采购。目前,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分别达到28类和9类。有关部门还联合启动了“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工作。
  (五)实施节能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社会节能。根据节能法的要求,中央和省级地方财政普遍设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了节能投入。“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627亿元资金,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能源节约支出。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调整了汽车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实行了鼓励节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关税政策;调高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实施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等。取消部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对高耗能企业执行了新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了惩罚性电价。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
  (六)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加强。一是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设计阶段达到99%,施工阶段达到90%;全国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0.8亿平方米,占城镇建筑面积的21. 7%。二是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成效明显。截至2010年10月底,北方 15省(区、市)完成节能改造面积1.67亿平方米,超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通过节能改造,采暖期室内温度提高了 3-6℃,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改善。吉林省将这项“暖房子”工程列入省委、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天津、山东、山西、吉林等地部分改造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住户平均节省热费支出10%以上。三是公共建筑节能受到重视。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十一五”前四年,中央国家机关通过推广高效照明灯具、改造燃气灶具和燃煤锅炉、更新高耗能电开水器等措施,人均用电量和单位建筑面积用电量分别下降 17.15%和11.48%。2008年以来,组织实施了三批共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与2005年教育部直属高校相比,人均能耗下降60%以上。四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年、2010年,共组织开展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总装机规模182兆瓦。预计到2010年底,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将突破15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将突破2亿平方米。五是重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全国新型墙材应用比例由2000年的28%提高到2009年的52%。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新建民用建筑强制性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江西省在全国最早出台了《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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