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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从实地检查及台湾同胞反映的情况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隐名投资”较多,权益纠纷易发。一些台湾同胞往往采取经第三地转投资或委托他人代为投资等隐名方式来大陆投资,造成实际出资人和公司显名股东不一致,既给甄别台资并实施鼓励政策增加难度,又埋下较多的纠纷隐患。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都存在台商采取隐名方式投资产生利益纠纷后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界定产权的情况。而目前大陆法律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审理及调解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合资企业经营活动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主要表现,一是配套措施跟不上。随着大陆经济企稳回升,许多台商表达了进一步扩大投资的愿望,但相关物流、园区建设等配套措施难以满足需要,影响台资企业扩大投资。二是融资难。一些台资中小企业面临大陆中小企业同样的融资困难,由于这些企业土地厂房多为租用,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难以从当地银行获得足够贷款,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是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一些地方城市规划调整,涉及对台资企业占用土地的征收、厂房拆迁等。部分台商反映,由于现行法规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易产生纠纷。四是一些台湾同胞对大陆某些法规政策不理解。对有关产业导向、市场准入、土地规划政策调整及交易审批程序的变化,部分台商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难以有效预防和化解由此衍生的风险。五是涉台诉讼程序不完善。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于 2009年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相互提供协助,但有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采信、台湾地区法律查询等措施不够细化。加之不少台湾同胞对大陆法律、法院职能和工作程序不够了解,存在诉讼信心不足或不愿意诉讼的心理,影响涉台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三)台湾同胞在民生方面的一些合理诉求有待解决。台资企业落户大陆,带来大批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多数文化素质高,拥有管理经验和技术技能,对台资企业经营发展功不可没。他们及其家属长期在大陆工作和生活,逐渐产生归属和认同感,希望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更加紧密地融入当地社会生活。尽管一些台湾同胞聚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实施一些措施予以保障,但在子女就学、购房入户、社会保障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检查中,一些台湾同胞多次反映,希望政府能出台一些具体政策,使他们及其子女能扎根大陆,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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