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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比例。一是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二是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多给女干部提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和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逐步壮大女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各地各部门的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摆到重要位置。建议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三是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有关部门要继续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参选当选的政策措施,推荐优秀的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可借鉴有些地方采取的“妇女委员专职专选”等方式,推动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有新的提高。

  --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一是尽快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专项规定,自1988年颁布至今已经22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尽快出台。同时,建议抓紧研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二是进一步规范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中,将生育保险作为强制参保险种,科学设计,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为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对生育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各地各部门端正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认识,规范执行,使生育保险真正发挥其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作用。三是进一步规范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对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以充分发挥优秀女性人才的作用。

  --抓紧研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一是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虽然由于各地土地承包情况比较复杂,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要有一个过程,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集体经济权益分配的争议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维护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建议由农业部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加大研究的力度,并加强工作指导,推广成功经验,使各地因地制宜,妥善解决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晰而引发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二是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工作。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建议在该法中增加相应条款。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审判尺度,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四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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