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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没有妇女的解放,就没有全人类的解放,没有妇女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新中国已经成立60多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实施18年,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仍停留在文件上和口头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要突出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法自觉性,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继续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为进一步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奠定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二)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各项机制。一要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应更多关注并努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增强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推动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三要健全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拓宽妇女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鼓励支持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妇联组织要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妇女群众的沟通平台,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诉求,引导妇女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四要健全妇女矛盾调处机制。要总结推广妇联干部和基层妇女代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维权合议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等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努力把妇女权益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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