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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加强管理化解纠纷,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落实妇女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针对农村实际,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等多种方式,把土地承包及相关权益落实到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广东省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契机,将股份分配给村民,分配后的股份不因股东生产、生活的变动而变化,使“农嫁女”(主要是农村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俗称“农嫁女”,也包括未婚且未离开农村的大龄女青年和入赘女婿等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二是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管。各地建立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四项制度”,形成了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建立专账、留归集体管理使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记入公积公益金的管理格局,切实维护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省(区、市),明确规定在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三是依法审理、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对涉及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法,尽可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很多地方在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此外,把解决农村妇女反映的土地承包问题列入督查督办重点。经过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共同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从2005年到2009年,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受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由2万件下降到1.1万件,下降了45%;占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比重由5.4%下降到4.6%。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要使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达到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仍然任重道远。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发现了一些制约妇女发展和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有些企业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认真履行;有些企业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落实,甚至让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特别是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时,往往把女职工作为首先裁减的对象。另外,男女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推进缓慢。生育保险制度的依据是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时,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和产假工资。但是,一些地方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不到位,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支付生育费用,不支付产假工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既影响了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招用女职工的企业的负担,也直接导致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加重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就业的难度。四是关于女性高级知识分子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政策,在部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这部分妇女过早退休,不仅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她们晋升、发展空间,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中高层女干部后继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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