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5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妇联组织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将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以及劳动、财产等权益,为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强化组织建设,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儿工委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会议,专题部署妇女儿童工作,解决相关突出问题,年终进行统一监测评估考核,推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劳动、妇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强化维权协调职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妇女维权工作协调组的各成员单位积极建立维权服务机构,搭建服务妇女的维权平台。法院系统建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检察机关设立了“妇女维权岗”,司法部门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妇联系统健全了四级信访网络,开通法律服务热线,在城乡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服务站(点)等妇女维权保障机构和设施。全国上下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政策法规,为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各省(区、市)人大认真制定或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修订后,有8个省(区、市)制定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1个省修订了原实施办法,2个省正在修订,一些有立法权的市也制定了配套法规。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就业和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008年开始施行的
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有性别歧视。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等7省(区)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或就业促进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章,各地制定了配套法规,都明确规定录用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录女大学毕业生。三是出台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解释与相关法律的配套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
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国有1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对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