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抓住重点,依法履职,通力合作,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调整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五)关于经费保障。检查发现,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然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建议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食品安全法所需经费要通盘考虑,区别各地区情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付,或在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照顾。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保障力度。
(六)关于企业责任和产业发展。检查发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产品召回、索证索票方面的制度,“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还不强。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高度重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的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与发展食品产业的关系。
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要求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议国务院将食品产业作为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大力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方面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培育和扶持一批食品龙头企业,切实解决中小食品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承担食品集散功能的大型批发市场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菜市场、畜禽屠宰厂等场所建设,应保障必要的财政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继续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