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调整职能和分工,明确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努力探索适应新体制的工作机制,确保新旧工作体制的平稳过渡和各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国务院依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改革,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统一有效的领导。
(三)着力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修订、清理、废止与
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国务院在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不久就颁布实施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完成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已经成立并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了2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
农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农产品质量追溯、生鲜乳质量安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正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