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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力度
  首先,要下大力气解决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工会法实施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主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各级工会要适应企业改革深化、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研究,开拓思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实际情况的工会组建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会组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的问题。其次,要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入会率较低是工会法实施中的难点之一,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贯彻实施工会法,必须在农民工中加大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使其认识和体会到工会组织是他们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增强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各级工会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会工作机制,比如可以考虑在地方总工会中设立农民工委员会,为农民工入会和维权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建设
  当前,基层工会维权难,既有不敢为的问题,也有不善为、不会为的问题,这是造成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和工会要在努力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同时,增强基层工会的维权能力,提高维权水平。一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各级工会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基层工会干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二要完善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各地为维护基层工会干部的权益,探索了一些新做法。有关方面要总结各地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出台一些有效措施,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权益的保护。三要探索维权工作的新路子。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人员配备、工作关系上存在的依附企业、不敢和不善于维权的问题,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工会干部配备和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工会法执法机制
  贯彻实施工会法是一项综合工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工会组织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工会法的执法机制。一是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政府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发挥主导作用,综合运用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的手段,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会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着重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实效性,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参与的工资协商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调配合,构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二是工会组织应积极作为。各级工会,特别是市、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不断研究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适宜多元企业形式的工会组建形式和活动方式。要针对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强化工会在新形势下的维权职能和手段,不断探索创新维权机制,切实履行好工会法赋予的职责。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工会真正成为党政依靠、职工信赖、企业认可、工作规范、维权到位、作用明显的职工之家。三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法院应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首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又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工会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企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应配合政府和工会,对企业经营者加强宣传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提高贯彻执行工会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和劳动争议仲裁及工会组织加强沟通与衔接,及时依法审理和调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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