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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2万件,其中2005年31.4万件,2006年31.7万件,2007年35万件,2008年69万件,2009年上半年34.9万件。从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看,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职工胜诉率较高,如2008年,职工胜诉与部分胜诉的案件合计占85.29%,今年上半年占84.71%。这些一方面表明,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在加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
  (四)劳务派遣用工亟待规范
  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和用工制度。劳务派遣工主要是农民工和城市下岗人员,也有部分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一线长期性岗位,部分国有企业中存在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异地派遣少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工参保率也普遍偏低。
  我国外派或在外劳务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的外派劳务是由对外援助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的,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管理地对外派遣。总的来看,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外派劳务管理政出多门,公民出境务工渠道杂乱,非法外派活动屡禁不止,导致劳务人员出境后非法务工或无工可务,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外派企业管理水平不高,重收益、轻管理,不重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外派或在外劳务人员有些是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民工,他们对外沟通和自我保护能力都比较弱,当发生问题时,不懂如何依法反映诉求和维权,有时采取过激方式,给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造成压力,对国家形象和与所在国的双边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贯彻实施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正确认识我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支持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三,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工会法和工会组织的认识,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各级政府要将工会法作为普法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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