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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新进展,但在新的形势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工会组建任务仍然艰巨
  一是部分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中小企业,因其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而且员工流动性大,加之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工会是自己的对立面,还要交纳工人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活动经费,因此对建立工会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抵触。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比较低,不足50%。二是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工流动性大等多种原因,部分农民工不了解工会法和工会的作用,加之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有农民工2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三是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组织不落实。由于劳务派遣工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既可以在用人单位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入会,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人员分散和管理上“够不着”,即使成立工会也流于形式;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工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难以或者不愿意吸收他们入会,致使劳务派遣工大多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二)基层工会维权难仍较突出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因受雇于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在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常常表现无奈。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则是企业经营者的近亲属,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维护权益。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时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企业避开或者违反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规定,找借口解雇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或者虽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会干部无法再在本企业继续工作。由于缺乏对工会干部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们不敢维权,造成工会凝聚力、影响力不强。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侵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国有企业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劳动报酬相差过于悬殊。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不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值得重视的是,欠薪逃匿事件呈增多趋势。以广东为例,2006年发生企业欠薪逃匿事件669起,2007年786起。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幅上升至1985起,涉及职工20.6万人,欠薪总额达6亿多元。二是职工参保率仍然较低。当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偏窄,城乡发展不平衡。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7%、63%、78%、77%、60%。较之城镇职工,农民工的参保率更低。三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8年,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集中分布在中小企业,其中尘肺病占78.8%。因职业病危害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工家庭因职业病致贫、返贫。劳动者身染职业病后,维权遇到许多困难。四是有些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忽视职工的民主权利。近年来,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依法经过民主程序,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个别国有企业甚至取消工会组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不满,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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