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工会通过积极推进维权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大对职工民主权益、劳动经济权益等的保护力度,职工切身利益得到较好维护。一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加强,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职代会制度是职工维护切身利益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代会制度都比较健全,作用发挥得比较好。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能够注意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江西九江市70多家改制企业,依法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均达100%,保证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总结国有企业职代会工作的经验,多数地方正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设。2007年,湖南省人大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确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适用范围,现全省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52%建立了职代会。二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各地针对职工利益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的工作指导,充实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使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所提高,随意加班加点、不付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权现象有所减少。工资集体协商已成为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许多企业签订了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的还签订了福利待遇专项集体合同。辽宁省通过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情况检查,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集体合同仲裁制度。各地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反映,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9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10.75万份,覆盖企业190.77万个,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13.6%和11.9%;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77.45万个,占建工会企业数的24%。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进一步加强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贯彻
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和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针对劳动关系实际状况,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努力构建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平台。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三个环节,推动劳资双方平等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先后开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22个省份制定了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二是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全国省、市、县三级普遍建立了政府、工会和企业协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加强劳动关系立法、推进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解决工资拖欠等方面工作,紧密协调配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着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第一,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05年至2008年,各地连续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08年有20个省(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5%。第二,加大执法力度,遏制工资拖欠。经过4年努力,特别是去年,通过对“三无”(无资产、无主管、无实体)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集中攻坚,基本解决了2004年常委会
工会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职工工资历史拖欠问题,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清偿665.43亿元,涉及职工1670万人。同时,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三,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12个省份颁布了工资支付法规,29个省份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绝大多数地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大范围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