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加强指导服务与督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春暖行动”,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把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建设作为一个重要手段,有效推进了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着力强化服务职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推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省市有重点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行动,如山东、广东在“春暖行动”中,使两地百万名建筑、住宿餐饮业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四,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工会等机构积极配合,探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和仲裁机构,加大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全国总工会及时颁布实施《关于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联合各方力量,强化调解,积极参与仲裁和诉讼,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合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山东等省的一些地方法院推广现场开庭、就地审理、及时调解、当庭结案的巡回办案做法,较好地解决了劳动者打官司时间长、打不起官司等问题。
第五,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双赢局面。不少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积极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实施法律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如江苏省针对目前经济形势趋紧、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面临较大挑战的形势,连续出台六个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政策文件和十项面向基层、发展经济的保障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深圳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的协调服务与监管等问题作出规定,促进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福建等省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与和谐企业活动,以点带面,推动工业园区和企业自觉落实劳动标准,改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