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华建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年对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调研组到6个省区市进行了前期调研,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对部分省市100多家企业的3万多名劳动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提出了执法检查重点的建议。9月17日,吴邦国委员长对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重点检查。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汇报。随后,检查组分3个小组,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省进行了实地检查,陈昌智、桑国卫副委员长和我参加了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到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实地调查,召开了近20次有职工、企业家、工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各类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8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