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据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有初中毕业生1963.7万人,其中,有300多万人没有升入普通高中,也没有上职业技术学校,加上当年初中辍学生,共有440多万未成年人没有上学。他们年龄一般在15岁左右,不到就业年龄,也没有谋生技能,相当一部分闲散于社会,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容易走上歧途,因而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使这部分人有书可读。特别是中西部和贫困地区,要把职业教育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重点之一,加大投入,加强管理。这既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二,加强和改进专门学校(工读)教育。我国工读教育50多年的实践证明,办好工读教育是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实际需要开办工读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少办监狱。几十年来,我国工读教育几经波折,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有大量流浪儿童和违法少年散布于城市,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在一些大城市建立半工半读性质的学校,收容和教育流浪儿童和违法少年。到1966年,全国相继开办了200多所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文革”期间,工读学校被迫停办。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态势,恢复、新建工读学校102所。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工读学校逐步萎缩,目前全国仅有74所,其中,部分学校办学质量高、效果好。也有一些学校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有9个省、自治区没有此类学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及时有效的矫治是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将工读学校改称为专门学校。如何办好这类学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认真调研,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据悉,教育部已会同有关方面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予以重视,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其早日出台。检查组认为,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重的态势,大中城市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专门学校。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管改造各个环节,都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足少年重新犯罪。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继承以及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