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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实施新机制,办好农村义务教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议国务院进一步依法落实新机制,充分重视、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一,要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不断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在2010年前后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按照新机制的实施步骤,国务院计划在2009年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提前出台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同时,建议在实施新机制时,中部六省243个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确定)比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免除学生学杂费所需的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要从财政上确保教师津补贴的发放。要高度重视一些地方出现的教师实际收入水平下降的问题。对教师的津补贴,要确定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且本地公务员已发放的津补贴项目,应按照“谁出台政策,谁出钱”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保障教师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新建校舍时,可一并建设教师周转房,解决农村教师住房的实际困难。
  第三,依法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地方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资金要全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单独列项,切实到位,便于人大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二)关于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有三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城乡教师编制标准不统一,农村比城市低。按照现行教师编制标准,农村初中、小学的教师每人负担学生数分别为18人、23人,城市初中、小学为13.5人、19人。而农村地广人稀,学校规模偏小,有些偏僻地区还大量存在着分散的教学点 (全国目前约有10万个教学点),恰恰需要多配备教师。二是边远、贫困地区、山区教师依然紧缺。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数量从整体上看并不短缺,但存在着结构性缺员的问题,边远、贫困地区、山区的学校,特别是教学点派不进足够数量的公办教师,只能聘请代课教师。有些地方则是由于财政困难或财政供养人员超编,即使有编制也不聘用公办教师,而是低薪聘请代课教师(很多地方代课教师的工资不到公办教师工资的1/ 3)。据教育部统计,全国农村尚有36万名代课教师。三是农村教师的年龄、学科结构不合理,在职培训机制尚需完善。教师年龄偏大的问题,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一些农村学校的教师队伍正面临着年龄断层。在学科结构方面,农村学校的外语、音体美教师严重不足,一些课程无法开设。还有相当一批教师,长期缺乏培训,知识老化,难以承担起实施素质教育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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