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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新机制开始全面实施,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全国1.66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农村地区学生(含县镇)有1.41亿人,占84.6%,因此,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决定着中国义务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2005年底,国务院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起新机制。继2006年新机制在西部农村地区实施,2007年春季开始已经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面推开。在这次检查中,检查组每到一地,都同地方政府算细账,详细了解新机制的资金是否到位。检查组考察后认为,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资金能按时到位,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总投入有所增加,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一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责任明确,保证了新机制的实施。
  中央在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上承担了主要责任。按照新机制的要求,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其中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 8:2,中部地区为6:4;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分担。为了确保新机制的落实,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加强预算管理、免收学杂费、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等 10多个配套文件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证新机制的贯彻落实。
  省级政府在经费统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省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确定了省内各级财政经费分担办法。地方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除个别省外,省级承担的比例超过了60%。其中,贵州、广西、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六个省、自治区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安徽、江西、辽宁、河南的省级财政分别承担了97.3%、 75%、75%、62.4%。
  完善了资金支付管理和监控方式。新机制要求,中央专项资金全部通过省级财政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开设的特设专户进行支付管理,封闭运行,直达学校。中央财政还建立了新机制专项资金拨付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中央资金何时到省,省何时到市县。这种管理方式有助于防止专项资金脱离和长期滞留专户,杜绝截留挪用,保证资金拨付的高效、快捷、安全。
  严格规范了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为防止出现“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2006年7月,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出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各地均按照国家要求制定了相关政策,加大了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一些地方还开展了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目前已创建了193个教育收费示范县。检查组看到,多数学校都在显著位置设有“收费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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