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国家经济整体还不富裕的条件下,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要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防止和纠正盲目攀比、贪大求全。同时,必须保证法院、检察院办案必需的经费。建议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根据地区差异(包括当地经济水平、交通状况、业务总量等因素),在 2006年底以前分类制定出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保证法院、检察院工作和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基本需要。各级法院、检察院收取的诉讼费、收缴的赃款要全额上缴国库,坚决杜绝以收取诉讼费和收缴赃款的数额确定和追加预算,绝不允许收支挂钩、以收定支。要尽快研究落实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依法建立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五)尽快制定
“两官法”的配套规定,保证法律确立的制度全面实施。
“两官法”的全面实施需要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建议有关部门从建设法治国家、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大局出发,按照
“两官法”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关系
“两官法”全面实施的配套规定,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为了保障法院、检察院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
“两官法”。做好这项工作,法院、检察院有责任,政府部门也有责任;中央部门有责任,地方也有责任。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贯彻落实
“两官法”,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还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